為體現科學、民主立法,現將《滁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代擬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2019年5月15日前將意見通過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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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滁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代擬稿)》
滁州市司法局
2019年4月30日
滁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代擬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促進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重大問題;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社區(村)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投訴。
第二章 倡導和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五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傳統美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提升個人品德;
(二)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范等行為準則;
(三)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禮儀,言行舉止得體,文明出行,自覺排隊,文明觀演;
(四)綠色低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五)文明旅游,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
(六)移風易俗,破除陋習,文明節慶,喜事簡辦,厚養薄葬;
(七)文明用餐,適量點餐,餐后剩余食物打包;
(八)其他有益于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行為。
(二)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等公益活動。
(三)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活動。
(四)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慈善、公益、志愿服務等行為。
第三章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 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樓道和人行道、樹木、桿線上亂涂亂畫或者未經批準張貼、掛置宣傳物品;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亂吐口香糖,亂倒污水;
(三)在公共綠地內折摘花木果實、踐踏綠地、毀壞草坪;
(四)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外墻擺賣商品或者從事維修、清洗等經營活動;
(五)其他影響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 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公共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時不避讓;
(二)駕駛機動車時強行變道加塞,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吸煙,撥打、接聽手持電話;
(三)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撒物品;
(四)駕駛機動三輪車、電動三輪、四輪車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行駛;
(五)駕駛非機動車不在停止線外等信號、不按照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逆向行駛;
(六)機動車不按臨時停車泊位標識的方向停放的;
(七)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按照規定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
(八)其他影響公共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 不得實施下列影響社區公共環境的不文明行為:違反規定在住宅小區樓道亂堆物品、私搭亂建,在共用空間毀綠種菜的。
第十一條 不得實施下列養犬不文明行為:
(一)未攜帶犬只到具備資質的免疫機構進行狂犬免疫接種;
(二)飼養禁養名錄中的養大型犬、烈性犬;
(三)未給犬只佩戴信息管理標識;
(四)攜犬出戶時不束犬鏈、犬繩,不由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五)不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六)其他影響市容環境的養犬不文明行為。
養犬管理具體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備設施:
(一)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公共廁所和垃圾分類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污水收集處理等市政設施;
(二)盲道、無障礙廁位、無障礙停車泊位等無障礙設施;
(三)母嬰室等便利設備設施;
(四)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備設施。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有關部門可以將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同時通報其所在單位或者社區(村)組織。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務等文明行為的記錄,作為獎勵依據;公民因嚴重失信不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信息檔案。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其區域范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報告有關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社區(村)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等自治組織可以在市民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行業協會章程中約定文明行為相關內容,由成員共同遵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違法張掛、張貼、涂寫、刻畫、噴涂、散發的標語、宣傳品和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并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負責賠償,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滁州市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滁城限制養犬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可暫扣犬只,逾期未改正或無法改正的,可沒收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可暫扣犬只,逾期未改正的,可沒收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可暫扣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